《董事會議事規則》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明確董事會的職責與權限、議事程序,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科學決策、規范運作,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除遵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外,亦應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董事會的組成
第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由董事會秘書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董事會由13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其他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平等。董事會、監事會、省國資委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獨立董事人選。
公司董事應該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如化工、財務、法律、戰略、資本運營等。
公司董事會設立獨立董事5名,至少1名應為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具有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專有職權。
第六條 由《公司法》第146條規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八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九條 對于涉及公司核心技術的資料及公司其他的機密信息,董事有保密的責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成為公開信息為止。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范圍內行使職權。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應事先聽取公司黨委的意見;
(三)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四)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八)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投資、資產處置、對外擔保、委托理財、關聯交易、制定公司的債務和財務政策;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二)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八)在決定投資時,董事會應按省國資委投資監管規定進行審議、決策后,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投資應區分主業與非主業投資,須按省國資委有關規定進行備案或審核。
(十九)對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省國資委決定的融資事項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資行為,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以發行債券或其他具有債券性質的證券方式融資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十)董事會應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擔保行為。公司原則上不得對所屬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董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回避表決。
第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以會議的方式行使職權。董事會對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內容、權限應當涉及明確、具體,不得進行概括授權。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提交董事會以會議的方式集體決策。
第十五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享有公司股權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享有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五)為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會發表獨立意見: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人民幣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第十八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第12條所列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由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2)廣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 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自動喪失董事資格,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三條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時,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5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按照本條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董事會辦公室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名(蓋章)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董事會即刻作出決議的,為公司的利益之目的,董事長召開臨時會議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
第二十六條 在會議通知發送時,將提交討論的議題告知與會董事,并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
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正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的議程與議案由董事長確定。董事長在確定提案前,可以視需求征求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意見。除事先確定的議案以外,董事會可視具體情況在會議舉行期間確定新的議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除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外,還有權審議批準除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關聯交易外的其他關聯交易以及不屬于關聯交易的非重大項目或交易。
第三十條 根據本規則所屬董事會職責,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議案的機構和人員包括:
有關議案的提出人須在提交有關議案時同時對該議案的相關內容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在向有關董事發出會議通知時,須將會議相關議案及說明與會議通知一并送達與會及列席會議的各董事及會議及參加人。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董事對表決事項的責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方式或者以書面表決等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的表決意見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進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視為棄權。
公司董事會審議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決議。
提案未獲通過的,在有關條件和因素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董事會會議在一個月內不應當在審議內容相同的議案。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或不履行職權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構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放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制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規定執行。
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規定相抵觸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