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案例分享 (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張某某、梁某某、胡某:
經查,你們在北京久其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其軟件或公司)2017年及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信會師報字〔2018〕第ZG10981號、信會師報字〔2019〕第ZG11458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重要性水平確定及運用方面
2017年底稿中,一是未見按審計計劃分配組成部分層面的重要性水平和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相關底稿。二是執行銀行賬戶的大額查驗等程序時,未記錄樣本選取依據。2018年底稿中,部分科目細節測試中存在前述第二項問題。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方面
一是未對重要組成部分上海移通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移通)的重要業務系統執行控制測試。二是控制測試執行過程中存在未完整記錄控制測試過程及結果、未嚴格執行審計計劃、控制發生頻率記錄前后不一致等問題。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細節測試方面
(一)抽樣方面
多個科目細節測試未充分記錄抽樣標準及過程,抽樣執行不規范。如2017年應收賬款函證程序中,選樣方法為大額樣本,但未說明大額的選取標準。
(二)貨幣資金方面
一是未對違規現金交易進行充分關注。二是未對銀行回單備注信息的異常情形進行充分關注。
(三)函證方面
一是未對發函地址進行充分驗證。底稿中部分快遞單地址與網絡查詢情況不符且無合理解釋。二是未對回函不符事項進行充分關注。如對子公司客戶發函,回函顯示金額不符,未對差異情況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三是對于未回函的函證未執行替代測試或替代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四)收入方面
一是未對部分客戶收入確認的時點與服務提供期間不匹配的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二是未對不同收入結算方式進行充分關注。
(五)成本方面
一是上海移通與一名供應商簽訂的服務合作協議中保證金比例及付款條件顯著優于其他供應商,且該供應商為投資管理公司,與一名供應商的實際結算方式與合同約定差異較大,你們未對商業合理性予以充分關注,也未按計劃執行函證程序。二是2018年短信業務成本的明細計算表工作底稿中,賬單抬頭列示信息出現第三方公司名稱,你們未充分關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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