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張表看懂股票交易“窗口期”
2022年5月13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證監會將切實執行《證券法》和中辦、國辦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引導股東、董監高規范、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
為此,我們按現有規則對滬深A股上市公司董監高和相關股東的增減持“窗口期”進行了匯總更新,方便大家使用。
1、董監高增持
2、董監高減持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
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增持
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減持
注1:整理自《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以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和配售方式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證發〔2020〕49號)第六條,后續可關注該條內容是否會修訂更新。
上市公司回購
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
特別/提示
1、重視短線交易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規則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1)避免自己短線交易的同時,還需管理好相關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案例1:高管配偶交易股票構成短線交易
2020年5月7日,A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稱,公司某位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在4月16日至4月29日期間累計買入公司股票8100股,賣出2700股,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此次短線交易全部收益9436元已收歸公司。
(2)違規交易可轉債案例頻現,董監高需引以為鑒
2021年2月,滬深兩所分別發布《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用短線交易相關規定的通知》,明確了可轉債適用短線交易相關規定的監管要求。通知規定,“1、可轉換公司債券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無論是否進入轉股期,均應適用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2、可轉換公司債券買入(含申購)、賣出行為均發生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施行以后的情形,納入短線交易規制范圍。3、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贖回及回售不適用短線交易規定。”
案例2:董事配偶交易可轉債構成短線交易
B上市公司某位董事的配偶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間存在短期內買入、賣出公司可轉換債券的情況。上述買賣公司證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對該董事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案例3:錯誤理解可轉債的買入時點
2022年4月8日,C公司披露公告稱,公司董事長2021年8月25日買入37,855,694張可轉債,2022年2月17日賣出5,794,424張可轉債,構成短線交易,違規交易金額86,888,084.29 元,已全數上繳公司。
公告中顯示2021年8月25日為C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記的日期。公司及相關債券持有人原理解為,可轉債發行首日、申購日、原股東優先配售繳款日、存續期起始日、計息起始日均為2021年8月16日,債券持有人自2021年8月16日已經取得可轉債相關權利。自2021年8月16日起推算6個月,即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為短線交易禁止期間,因此2022年2月16日(含當日)后賣出可轉債不構成法規中所稱短線交易。
2、分清“日子”
對于涉及到時間概念的規則,需注意區分是“自然日”、“工作日”還是“交易日”。
案例4
2018年1月3日,D上市公司披露《關于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報告書》,2018年2月8日,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回購股份數量為28萬股,回購金額為431.48萬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業績快報。因前述股份回購行為發生在業績快報披露前10個交易日內,交易所對D公司出具監管函。